高雄市音樂業職業工會優良會員選拔推薦辦法
92.1.22.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第一條:本會為增進會員對工會的向心力,並對熱心工會事務的會員之鼓勵,特訂定本選拔推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凡會員能夠配合本會會務之各項運作,提昇本會的形象,及增進工會聲譽及利益者;入會有五年以上,且無任何欠費或不良紀錄者,皆可列為選拔推薦的對象。
第三條:優良會員選拔項目如左:
1.按時期及規定繳納會費、互助金、勞保費及健保費等規費者, 而無逾期及欠費紀錄者,記點一次。
2.本會辦理之各次會務活動及社會公益,能夠出錢出力或無缺席者,記點一次。
3.擔任本會義務服務者,記點一次。
4.對於會務有所建言,而提昇會務工作之效率,經理、監事認可者,記點一次。
第四條:優良會員選拔事項如左:
1.以第三條規定記點之次數多者為優先。如記點次數相同,以選拔項目之順序甄選之。
2.凡已接受過優良會員之表揚者,五年之內不得再接受表揚。
3.凡最近三年內曾受刑罰判決確定者或目前因案被起訴者,不得參加選拔,如經發現,即予取消其資格。
4.參選者須有具體佐證事蹟,足資認定者,並以最近一至三年發生者為限。
第五條:本辦法之選拔時間、名額及規定:
1.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前送件本會。(或通知書通知期限)
2.名額:十名或視當屆理監事會議決定。
3.凡會員符合上述條件情形者,可自行參選或由會員推薦也可,經審定決
選後,即於年度代表大會時接受表揚鼓勵。
第六條:經審定入選為本會優良會員,本會將依據符合市級模範勞工推薦辦法之規定名額者,推薦呈報為本市市級模範勞工參選名額對象。
第七條:本辦法評審由本會理事長一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會各推派一人,共五人,擔任評審委員;而評審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一任。
第八條: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優良會員申請表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