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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31會員總人數: 2273

高雄市音樂業職業工會章程

 

92.1.22.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0.3. 9.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2.3.15.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4.3.23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8.01.28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2.03.08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3.03.08第十二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音樂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智能、謀取會員福利、改善勞工生活、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高雄市為行政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381巷8號。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左:

  1. 團體協約之締造及修改或廢止。
  2. 會員職業介紹及輔導就業。
  3. 會員儲蓄之舉辦。
  4. 組織會員消費信用合作社。
  5. 勞資及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6. 勞工教育及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7. 關於勞工法規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8. 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制。
  9.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10. 設置圖書館報社及出版刊物之印行。
  11. 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音樂業者,且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員工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1. 有反革命言語行為者。
  2. 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3. 褫奪公權者。
  4. 無行為能力者。

第 八 條:會員入會須經會員乙人連保並填寫入會申請書繳納入會費且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複決、被選舉等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 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聽從本會勸導及各種決議案及各種決議案之執行,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時須廿日前將退會理由報告理事會核准,但非因離業或遷出本市組織區域不得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利益由監事檢舉案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但除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行之;大會除名前應給予陳述之機會。

第十三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本會一切憑證,如欠會費及其他款項一律繳還。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並由50位會員選出1席代表組織成員為50人,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就會員中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後補如票數相等以抽籤方式定之,其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2人,其名次依票數多寡為序。

第十六條:理事會在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五人,再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選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監事並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會聘任辦理本會組訓、總務、福利、宣導等業務。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如左:

  1. 處理本會會務。
  2.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決議案。
  3. 對外代表本會。
  4. 採納執行會員之建議。
  5. 進行財務稽核一般在會計憑證入帳前或憑證,帳務、報表等匯寄資料生成過程中進行,可以說財務稽核與會計核算工作的全程同步進行。

第二十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1.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經費事項。
  2. 考核本會工作人員之勤惰言行及檢舉事項。
  3. 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及其他監察事項。
  4. 透過稽核對日常會計核算工作中出現的疏忽、錯誤等能及時加以舊證或者制止,能夠有效地防止差錯和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並提高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

第廿一條: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副理事長、理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則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遞補原任期為限。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出缺之日起十四日內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補選之,如理事長所餘任期未達一年,得由理事會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1. 選舉及罷免本會理監事。
  2. 修正本會章程,但須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3. 複議理監事之議決。
  4. 審查經費之預算及決算並確定徵收標準。
  5.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6. 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7. 聽取並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8. 理監事違法失職時之解聘。
  9. 選舉代表參加總工會。
  10.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三條: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2. 召開理事會。
  3. 處理其他重要會務。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1. 召開常務理事會。
  1.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開會時為主席。

第廿五條: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左:

  1. 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2. 召開監事會時為主席。
  3. 辦理監事日常業務。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六條:各種會議之召開:

1.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2.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3.監事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項規定;會議應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4.理事ヽ監事會議,均應依時分別出席理事ヽ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連續缺席兩次者視為辭職,提經理事、監事會議決定後,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函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七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表決,但工會章程之修改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廿八條: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分入會費、常年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四種。

第三十條:入會費只於入會時收取一次,每位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常年會費(中途退會已繳會費不予退還)及勞保費、健保費一年分四次繳納、採三個月預收方式(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繳納。

第卅一條: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係因特別需要,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請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徵收之。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收支每年報告會員代表大會一次,每三個月報告理監事會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派會員代表查核之。

第卅三條: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互助金、勞保費、健保費或其他規費均應於限繳期間內繳清,否則依據「職業工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第四條、第九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會員資格提報理事會議決除名,並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卅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之。

第卅六條:本章程如未盡事宜,經大會決議修改之。

第卅七條:本章程呈准高雄市政府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